10.11835/j.issn.1008-5831.2018.02.009
欠缺必备条款劳动协议文本的法律效力研究
劳动者保护的特殊性是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书面要求的基本考量.裁判者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协议文本裁判案件是判定当事人是否履行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方法论.不同性质的必要条款对于裁判的重要性不完全一样.对于欠缺劳动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报酬等重大条款的协议文本因无法达致裁判的可操作性,应当认定当事人未履行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定义务,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欠缺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为可补救性条款;欠缺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宣示性条款的书面文本应该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的欠缺必备条款合同文本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对于合同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视为无效条款,仍应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宣示性条款、补救性条款、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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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劳动关系认定实证研究”14AFX021
2018-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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