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1835/j.issn.1008-5831.2017.03.012

论衍生类型犯罪所得的没收规则

引用
衍生类型的犯罪所得,指的是已经通过掩饰、流转,不再保持取得时的“原貌”,或者在“原貌”基础上衍生出新的财产性收益的犯罪所得.其包括替代所得、混合所得以及增值所得三种子类型.对于增值所得:若利用犯罪所得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本身具有违法性乃至犯罪性,则一律予以没收;反之,只能没收犯罪所得的直接收益.对于混合所得:如果是出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目的把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相混合,则应当连同合法财产部分一并没收;反之,应当扣除其中的合法财产部分.由于原始或事后的原因导致犯罪所得的特定物没收不能时,应当替代没收犯罪人与犯罪所得价值相当的合法财产.

犯罪所得、衍生类型、认定、没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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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94.35(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度校级科研项目青年项目“特别没收制度研究——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2015XZQN-30;2015年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网络金融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CQJCY2015B02

2017-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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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8-5831

50-1023/C

23

201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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