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35/j.issn.1008-5831.2016.04.015
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的主体困境与制度回应
2015年9月1日正式生效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对环境治理参与面进行了最高位阶的特别法设计,回应了学界对于环境治理理论研究的制度需求.经过理顺环境治理的形成逻辑,可以发现“参与”是“治理”区别于“统治”与“管理”的关键所在,其优势在于可以为弥补环境决策者构制失位提供有效矫正方案.通过对参与者的人格重塑,公民、市民与消费者在环境治理中的身份得以明确,它们分而为国家、社会和市场的主体,合而为环境治理者中的重要组成,也就是“公众”.现实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也由此而生,主要表现为决策者失位、参与者身份虚化等.为此,从决策、执行、监督环节分别予以完善才是现实困境的破解之道.
治理、公众参与、环境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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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再生资源产业顶层设计与发展实现路径研究”12&ZD209;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YB15007
2016-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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