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35/j.issn.1008-5831.2016.01.024
人格与人格权立法模式探讨
人格权与人格不同,人格权不再是主体制度的一部分;人格权与财产权不同,人格权不可能归入财产权;人格权与人格权请求权能不同,人格权的“广义内容”不可能仅限于侵权法上的规定.民法上人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应分为四个层次: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人格伦理价值的法治基础;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实现主体人格伦理价值权利化的逻辑前提;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分离并建构独立的权利体系和制度规则;对人格权的救济应采用“退出式”与“割让式”救济路径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人格、人格权、立法、民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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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16-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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