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35/j.issn.1008-5831.2015.06.019
“环境正义”视域下的环境法基本原则解读
2015年正式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首次明确了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现了形式法治的要求,释放出环境法要以基本原则规范为中心来构建和发展基本原则解释体系的信号.环境正义理论体现实质法治的要求,虽源起美国,但中国也面临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交织的环境正义问题.新法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四项原则的内涵与环境正义理论存在着深度契合.以“环境正义”为视域思考环境法基本原则,在丰富、深化环境法基本原则解释的同时,也为环境正义法律化提供路径思考,促成环境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
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正义、环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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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14ZDC008;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大项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15ZDA03
2016-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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