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35/j.issn.1008-5831.2015.06.018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交易课税性质判定及其法律意义
计算机软件跨境交易产生的收入一般被认为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各国参考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第12条签订税收协定,对软件特许权使用费征税.但是,国际贸易实践中对此费用性质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根据支付费用的不同目的,软件交易费用有时也符合营业收入的构成要件,适用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第7条.因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收入的计税基础不同,如果不能解决费用性质认定的问题,就有可能引发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问题.因此,以立法目的为出发点,考量国际贸易领域的利益关系,对软件著作权费用征税性质作出更加明确的合理界定,能够在保护本国税权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之间实现最佳平衡.
软件、著作权、特许权使用费、课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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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32(社会学)
厦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11221031
2016-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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