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260.2012.02.021
论公共物品权的设定
人们消费社会产品,在法律上必然存在消费该物品的权利,否则就可能存在其他权利或权力阻止人们消费这种物品.设定公共物品权具有重要意义,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自然法思想和社会连带思想、分级财政与公共财政理论为其理论基础.公共物品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体现,属于应有权利和社会权的范畴,具有非独占性和平等性特征,属于基本权利,但不能超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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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安徽财经大学基地招标项目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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