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260.2010.04.022
海峡两岸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法律构造
台湾地区"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的第12条第1项第1款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确立了属地兼属人的混合税收管辖原则,使得海峡两岸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凸显,也为构造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契机.中国大陆开征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和台湾地区开征的综合所得税与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绝大部分重合,这就使得海峡两岸对所得双重征税存在很大的可能及避免之必要.两岸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法律制度,包括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单边抵免规则和两岸短期内必须谈签的双边税收安排.
税收管辖权、避免双重征税、单边抵免规则、双边税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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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42;DF432.2(财政、国家财政)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2010-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4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