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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新政下小微企业发展战略选择

引用
2013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同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进一步明确了免税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细则.

2014-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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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通讯

1002-8072

42-1103/F

2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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