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研究

引用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该原则确立了合伙企业在税收上的管道地位.“税收管道”在不同的投资架构下,对不同的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和税收负担差生什么样的影响,需要根据投资架构的类型做深入的研究.

2014-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7-59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财会通讯

1002-8072

42-1103/F

2014,(4)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