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研究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该原则确立了合伙企业在税收上的管道地位.“税收管道”在不同的投资架构下,对不同的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和税收负担差生什么样的影响,需要根据投资架构的类型做深入的研究.
2014-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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