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思考——以可供出售债务工具为例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概念及相关资产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准则)中第18条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及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在新准则第34及35条中规定: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或者是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第16条所指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2014-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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