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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权责发生制在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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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我国财政部于2012年12月5日颁布了财政部令第72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并于2012年12月19日对外发布了财会[2012]22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两项制度中,权责发生制是一项改革重点,颠覆了以往事业单位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事业单位的内部与外部环境都面临着转变.原有的会计核算方式已难以满足事业单位发展的要求.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国财政部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实施了改革,正式引入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比,权责发生制具有明显优势,拥有收付实现制无法超越和比拟的优点.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能够为事业单位提供较为准确而全面的会计信息,增加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权责发生制是与收付实现制并列的一种会计基础,也被称为应计基础.确认口径以实际收到现金的权力或实际付出现金的权责为标志,据此确认当期的收入与费用,以及债权债务.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无论其是否实际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凡是当期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其是否实际支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与费用,即使已实际收到或已实际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损益.

2014-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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