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核算探析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活跃,企业除了因自身管理、生产经营所需而购置相应的房地产外,还可能出于投资目的,包括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而持有房地产,这些资产如果沿用传统的历史成本计价,随着折旧的计提,其账面价值会逐步下降,与资产持有者的意图严重背离.为了更加清晰地反映企业所持有房地产的构成和盈利能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了企业应当将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单独核算.企业对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一般应采用成本模式核算,如果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由此确定了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及有别于传统房地产的核算方法,包括其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等.但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规定在业界一直存有不同看法,其中尤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环节的会计核算方法争议最大.
2013-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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