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融资租赁交易方税负水平变化
一、融资租赁交易财税政策环境变化
“营改增”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其他单位从事租赁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业务,按营业税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即对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差额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2013-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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