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观在所得税会计中的应用——以山东省上市公司为例
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我国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 8号——所得税》规定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由原来的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三法统一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本文拟以山东省上市公司为例,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在山东省上市公司中的应用情况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指出了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简单的应对策略.
2013-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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