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制衡与投资者保护实证分析
一、文献回顾
(一)国外文献 从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 (1999)证明当前股权结构中普遍存在的是大股东持股而不是Berle和Means(1932)所认为的分散持股以来,公司治理的焦点由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转向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即从关注股东与经理的利益冲突转向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矛盾.但是,两类冲突总是并存的.事实上,作为解决第一类冲突问题方式之一的大股东持股又产生了第二类的委托-代理问题,即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吞与掠夺.对这一领域早期有影响的研究是Gvrossman和Hart(1988),他们证明如果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小股东便会没有足够的激励来监管管理者.Shiefier和Shny(1997)构建一个理论模型发现,在投资者保护较差的国家,集中的股权结构下,外部股东可以对管理层进行强有力的约束和监管,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最成功的案例是德国模式,在德国,金融业混合经营,许多大公司的股东是银行,银行的介人提高了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德国的经验表明股权集中度越高,公司利润越高.GordonVandSchm(2000)以对德国公司的研究得出相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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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6.6;F224(企业经济)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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