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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所得税会计探讨与选择——财税(2009)59号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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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偿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债务人按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债权人按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例1以存货偿债来加以说明.

债务重组、所得税会计、财税、非货币性资产、债务清偿、清偿债务、计税基础、资产公允价值、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重组损失、债权人、税务处理、若干问题、货币资产、差额、债务人、财政部、转让、支付

F275(企业经济)

2011-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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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03/F

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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