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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正常损失"税务处理探讨

引用
@@ 企业的存货、原材料和物资等时常发生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一般称之为"非正常损失".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中的某些方法目前是一项颇有争议的事项.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对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非正常损失原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企业、非正常、灾害损失、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经营过程、霉烂、变质、规范性文件、损耗、实施细则、生产、管理、原材料、所得税、方法目、自然、争议、物资

F275(企业经济)

2011-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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