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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增值税业务会计核算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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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包括: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比重在50%以上的,除此之外的纳税人为年销售额80万元的.所以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下,商业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事业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事业单位、增值税、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一般纳税人、货物、生产、劳务、供应、工业企业、行为、实施细则、人的标准、非企业性、修订、条例、条件、商业、批发

F810.6(财政、国家财政)

2011-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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