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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后房地产销售土地增值税计算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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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增值税计算原则及部分销售房产项目的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计算原则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是现行房地产行业的主要税种之一,按照增值额与扣除金额的比例计算的增值率不同,分别适用分30%、40%、50%和60%四个级别的税率.不过,自从开征以来,我国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一直实行"预征制",即:事前预征,事后清算,多退少补.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了避税,采取囤地和捂盘的措施,待价而售,无形中助推房价的上涨.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发布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符合两类条件的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销售、税计算、房地产企业、计算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额、税务机关、房地产行业、地上建筑物、有关问题、有偿转让、课税对象、国家、房产项目、增值率、附着物、条件、税种

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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