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强制轮换的影响
一、引言
我国证监会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规定了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定期轮换.2004年2月国资委发布的"173"号文,首次就央企事务所轮换事宜做出规定,规定央企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连续承担不少于2年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连续超过5年.我国2004年实行了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定期轮换,但现实中却可能会出现在同一事务所内表面轮换注册会计师而实际并未轮换的现象,发挥不了轮换提高审计独立性的作用,使轮换成为一纸空谈,而事务所的强制轮换却可以实现彻底轮换,因此,事务所强制轮换(以下简称强制轮换)就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审计独立性包括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虽然在事务所强制轮换是否实现了注册会计师实质独立方面还存在激烈的争议,但对于实现了审计的形式独立性,这点是毋庸置疑的,而这对维持投资者信心十分重要.
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强制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定期轮换、审计独立性、实质独立、财务决算、投资者信心、事务所轮换、证券期货、形式、办企业、证监会、内表面、国资委、必要性、争议、现象、委托
F233(会计)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