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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原理新探

引用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于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生产企业、企业出口、进出口货物、应纳税额、退税办法、进项税额、管理办法、增值税、销售环节、企业生产、企业代理、原材料、税政策、零部件、财政部、委托、外贸、税务、燃料、内销

F275(企业经济)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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