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分析——兼议企业研发费用的所得税处理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关于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在会计核算时不反映加计扣除,而在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扣除.即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总额全部转入无形资产,并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平均摊销,而在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二是在确认无形资产时就加计扣除,未来期间的纳税申报无需再进行调整.即企业在确认无形资产时按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50%,直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将加计的50%成本的摊销额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在以后年度会计核算时,将加计后的摊销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再进行纳税调整;三是将企业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每期期末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进行比较,确认相应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然后倒挤出每期的所得税费用.由于前两种观点都没有考虑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同时第二种观点也不符合资产计价的基本原则,因此否定前两种观点、持第三种观点的人比较多.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与《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规定不符,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根源在于现行的准则和相应的指南并没有提出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确认标准.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规定,谈谈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影响的确认标准以及对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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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5(企业经济)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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