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费用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所谓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会计处理上应将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欠妥.主要原因在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都是将交易费用计人初始成本,而不是计人当期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属金融资产,只是持有目的不同,会计处理上不应存在差异.更为重要的是,与计人"投资收益"的借方相比较,将交易费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成本的做法对企业的总投资损益没有影响.因此,笔者建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宜计入其初始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费用、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外部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初始确认、成本、确认和计量、咨询公司、现行规定、借方、发行、代理机构、处置、出售
F275(企业经济)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