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公司收购自持股份的会计处理
@@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法、公司收购、股份奖励、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公司职工、决议、分立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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