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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中相关会计事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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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发生变动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方面发生了以下几方面的变化:(1)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改变为折衷授权资本制.(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降低,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3)对有前置审批的还要从其规定,例如装饰装修业三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置最低要求是50万元,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置要求是800万元.(4)降低了股份公司的设立"门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1000万元下降到500万元.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允许两年内分期出资.(5)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不低于10万元的出资额.(6)明确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外,应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法、修订、会计事项、注册资本制度、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方式、股份公司、折衷授权资本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前置审批、货币、法定资本制、最低要求、责任、行政法规、投资公司、门槛、会计核算、股东、分期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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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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