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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会计处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引用
@@ 一、对签发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应予限定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企业签发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没有规定,导致有的企业签发高于其在银行存款账户中可动用资金的商业汇票.这一方面使票据的收到方虚增企业的资产,票据的支付方高估偿债能力,违反了客观性和谨慎性原则,使企业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另一方面,导致企业可以套用银行信用.当企业签发高于其在银行存款账户中可动用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时,企业就是签发了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套取了银行信用,银行将承担企业到期无款支付的连带责任,这样会给银行带来损失,同时也违反了银行结算纪律.笔者认为对于商业汇票的金额应加以规定,企业不得签发高于付款企业在银行可动用资金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银行信用、可动用、资金、存款账户、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谨慎性原则、连带责任、结算纪律、偿债能力、支付方、客观性、资产、信息、套用、付款

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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