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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176X.2012.07.014

对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再规制

引用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做出了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别立法规制.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在调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方面,在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惩罚性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被派遣劳动者单方面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应当进行补充立法完善,以更好地规制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劳动关系、规制

F241.4;D922.5(劳动经济)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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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76X

21-1096/F

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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