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7811.2012.04.075
浅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近几年行政法学界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自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以来,已有诸多著述对这一问题作了研究阐述.行政法学界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主要分歧在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如何认定.而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中所指“罚”应当是指行政处罚,也就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对此,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只是行政主体在实施罚款这一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并不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本文就“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否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种类,及如何认定“同一违法行为”两个问题作一阐述.
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法学界、处罚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问题、行政主体、行为人、著述、讨论、观点、分歧、罚款、颁布
D92;D91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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