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6120.2009.02.015
普通高等学校法人名称探析
普通高等学校是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法人组织应当具有自己的名称,法人名称是区别不同法人组织的主要标志.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法人名称有一些规定,但规定不够具体、不够明确,特别是没有规定高校名称的法定构成要素,导致普通高校名称不统一、不规范.建议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高校名称构成要素和登记制度,规范普通高校名称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高等学校、法人名称、法律规定、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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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7(高等教育)
2009-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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