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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5580.2011.04.021

试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引用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存在诸多立法缺陷,包括关于瑕疵设立公司的人格存续规定不明确、公司瑕疵设立的事由范围过于狭窄、有限赋予瑕疵公司自行矫正瑕疵的权利、瑕疵设立公司人格的行政撤销模式不符合发展要求、忽视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等。因此,需要完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应该明确导致公司瑕疵设立的事由范围,完善公司瑕疵设立矫正制度,修正瑕疵设立公司的强制解散制度,建立公司瑕疵设立的民事责任体系。

公司瑕疵设立、立法缺陷、瑕疵设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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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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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008-5580

51-1523/TS

28

201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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