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6531.2015.15.009
被害人的事后行为不应影响犯罪的成立--以保安盗租业主房屋案为例
理论界对于被害人的事后行为是否能够影响犯罪的成立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本文以某小区保安盗租业主房屋案为例进行了详细阐述。在本案分析中,大量涉及到“非法占有目的”“非法使用目的”以及“为了获得履行合同的机会”等词汇。笔者注意到主观的目的往往成为确定犯罪的一个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标准时感到困惑,人们通常从客观行为来推测行为人当时的想法,但当行为人的思想不是从一而终时,往往会造成很大的难题。
事后行为、被害人、诈骗犯、无罪
D92(中国法律)
2015-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