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6531.2014.23.009

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新解

引用
关于“代为保管”的解释,刑法学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认为现行《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代为保管”应作如下解释:(1)它系占有(对有形物而言)或准占有(对有价证券而言),非为所有或持有;(2)它系他主占有,而非自主占有;(3)它系有权占有,而非无权占有。

侵占罪、代为保管、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D920.4(中国法律)

2015-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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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1671-6531

22-1298/G4

2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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