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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时代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问题研究

引用
当前,数字音乐成为音乐的主流传播形式,网络音乐平台成为数字音乐传播的主要渠道.在此背景下,数字音乐的版权纠纷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制度仍需要完善的情况下,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文章阐述数字音乐产业现状,分析数字音乐时代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必要性,从将网络发行纳入法定许可制度适用前提,为二次录音制作者增设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向网络音乐平台发放专有许可,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并适当监督方面提出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设计思考,以平衡各方利益,助力数字音乐产业蓬勃发展.

数字音乐、法定许可、必要性、制度设计

D923.41;G209;J602

2023-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18-1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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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与版权

2096-8078

45-1390/G2

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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