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机器人的版权主体资格辨析 ——法理问题、国外实践与国内司法选择
在法理上,AI机器人作为版权主体挑战了自然人的作者地位,故而引发一系列争论.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法律要求作品的创作者必须是自然人,AI机器人生成物的创作主体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欧盟法律认为AI机器人虽可输出技术性发明,但在贡献说明上存在障碍;在欧盟法律标准下,德国将AI机器人视作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参照国际相关经验,我国在司法选择上可通过明确"AI机器人不是民法上的人"这一宗旨,将AI机器人排除在版权主体之外,进而通过邻接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司法解释来维护AI机器人生成物的正当权益.
AI机器人、版权、主体资格
D922.294;F292;F832
2023-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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