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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5478.2006.06.012

政府采购契约的法律性质初探

引用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将政府采购契约定性为民商事契约存在着一定缺陷,将其定性为公法的行为也不合适,它更符合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该从经济法的角度界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契约、性质、私法、公法、经济法

D9(法律)

2006-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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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学刊

1003-5478

22-5050/D

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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