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比较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草案》在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了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即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相关权登记.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级的高度规定著作权登记,较之前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首次出现与著作权登记有关的内容,从法律效力和层级上,此次修订都明显提高了著作权登记的法律地位.
著作权法、登记制度、制度比较研究、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权、国务院、法律效力、著作权人、修订、算机软件、法律地位、登记机构、保护条例、高度规、总则、草案
F27;DF4
2016-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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