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再推进一步
中小城市落户政策进一步放宽《通知》对县级市、设区的市、直辖市(含副省级市及其他大城市)这三个级别城市的落户政策作出了分类要求: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工作及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申请在当地落户;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一定年限的人员,可申请在设区的市落户:对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则要继续合理控制人口规模,进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
大城市、副省级市、直辖市、政策、县级市、稳定工作、县人民政府、租赁、住所、中小城市、申请、社会保险、人口规模、合理控制、国家规定、建制镇、职业、市区、分类、定年
D033(国家理论)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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