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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二代二期规则和新会计准则对内含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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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寿险公司的估值方法与估值结果深受监管机构及投资者的关注.除了传统的财务估值外,内含价值法也逐渐成为主流寿险公司估值方法.内含价值评估的原则和方法非常依赖评估时点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和会计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和基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17)的中国新会计准则带来的偿付能力规则和会计准则的变化很可能会给现行的内含价值评估方法带来影响.本文基于内含价值的基本定义,推导了我国现行内含价值评估的计算逻辑;从实际资本分级、负债评估假设和方法以及最低资本要求三个方面分析了规则Ⅱ对现行内含价值计算的影响,推导了基于规则Ⅱ的要求资本及内含价值的计算公式;还分析了新会计准则中合同服务边际对内含价值评估的影响及替代效果.结果表明,新会计准则对内含价值评估最大的影响是对保单未来盈余的资本分级及限额下要求资本计算的变化.在实证分析部分,以终身寿险和长期费率可调的医疗险产品为例,计算并对比分析规则Ⅱ与原规则下各年度有效业务价值及新业务价值指标,并进行敏感性测试.实证结果显示,规则Ⅱ下新业务价值略有减少且整体更加平稳,但其对负债贴现率假设的稳健性有一定提升.

内含价值、要求资本、负债评估假设、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IFRS17

F840.32(保险)

2022-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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