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与普通法:我们如何选择?
@@ 作为一个宪政理论的研究者,普通法司法制度是我感到最值得研究也最令人困惑的.后发展的国家,实行普通法系的,其建立的民主体制就比较稳定,民主体制运行的经济和其他后果也比较良好,这已是明显的事实.美国宪法规定了联邦主义与全国性政府的三权分立,<联邦党人文集>只以较小的篇幅讨论了司法制度,且主要是针对实行联邦制(美国或现代意义上的)所带来的特殊问题.但是这不一定意味着司法制度对于宪政不够重要,很可能它是宪政制度安排中最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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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论)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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