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21.2024.01.005
派驻监督的组织逻辑:法律地位、职责与界限
派驻是中国以自我监督为本质的国家组织的重要形式,实现了组织主体统一人格与具体监督功能的分离,是自我革命战略思想的重要体现.围绕宪法、监察法、国家机关组织法及相关规范,运用宪法学国家层面的组织理论系统分析派驻机构的法律地位与构造、派驻监督的监察职责、派驻监督的角色与行为界限这三个理论问题,以尝试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的建构.分析认为,派驻机构是一种具有部分法律能力的国家机关,与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形成代表关系.作为派驻监督的组织,派驻机构在运行中要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合理厘定四项法律职责,并建立起派驻监督动态分类的活动秩序.
派驻监督、派驻机构、宪法学、纪检监察学、组织法
G642;D262(高等教育)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3BFX001
2024-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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