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21.2021.01.002
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贡献
从法学角度看,恩格斯晚年创造性地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巩固和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恩格斯系统阐发了国家和法的起源与演进理论,批判了费尔巴哈唯心主义历史观和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进一步阐发了历史发展的内在辩证法;根据欧洲的新形势,恩格斯主张工人阶级要将合法斗争与"非法"斗争相结合;结合巴黎公社经验,他阐述了无产阶级新型国家和法制的基本原理,反对国家崇拜;在一系列通信中,他深入阐发了法和国家对经济关系的积极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理论,批驳了社会发展的"唯经济论".恩格斯一系列法哲学新观点,对于当今时代深入理解法与经济的关系、法的历史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及功能、法律意识形态等问题,都依然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决定论、法的相对独立性
A8(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和研究)
教育部国家基地重大项目16JJD820029
2021-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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