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21.2019.03.011
现代行政法意义上的城市空间利益
现代社会的城市化高度发展使城市空间利益作为一种集合性利益的特征愈加明显,我国尚缺乏系统的城市法研究,亟待我们从行政法的角度构建城市空间利益的概念.对此,首先要将城市空间利益作为城市行政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进行考察,从城市空间的本质把握城市空间利益的公法权利属性.其次,要考察城市空间利益在行政法上的制度设计.参考日本代表性的集合性利益理论提出的制度构想,我们可以从城市规划设定规制地域的范围和规制内容的程度这两个方面确定某个地域内的集合性城市空间利益,并从行政程序参与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团体诉讼等方面为城市空间利益提供制度保障.
城市空间利益、集合性利益、城市空间、行政法、城市法
D922.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8YJC820034
2019-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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