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21.2019.02.006
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效力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简称“稳评”)的效力在目前呈现为“仅供参考”和“一票否决”两种模式.“仅供参考”必然导致“稳评”程序的异化和萎缩.“一票否决”则极大刺激了地方政府的操纵行为,非但不能促使其落实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反而有助于其推卸责任,并给评估的推行者、负责者和实施者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必须对“稳评”的效力进行弹性、折中的设计.“稳评”的结果应当成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非与决策结果一一对应;决策机关未必需要按照“稳评”结果做出决策,但应当就“稳评”结果和行政决策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说理;“稳评”结果的效力还应当与其揭示的风险点,以及由这些风险点所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的问责紧密联系起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稳评”效力、风险定级、风险化解
D63-31(国家行政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项目DSJCXZ180416
2019-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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