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21.2019.01.014
我国新行政立法程序的进步与保守:比较的视角
对比我国新旧行政立法程序的不同,以及我国新行政立法程序和美国联邦制规程序的不同,发现我国新行政立法程序虽取得一定的进步,但仍然有待完善之处.国务院希望通过此次修订,使行政立法程序能够吸取更多民意,但是在这方面的改变略显保守,通过使用“可以”等非强制性术语以及含义较模糊的例外性条款,将是否向社会公开征求民意的决定权仍然保留给了行政立法机构.与此相比,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向社会公开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并且例外情形规定得很明确,行政机构几乎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这种不同可能与行政立法程序的制定主体有关.完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是今后优化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的重点.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征求民意、科学论证、中美比较
D901(法的理论(法学))
2019-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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