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21.2016.06.012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运行现状之考察
为加强地方法治建设,《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对其立法提出了相应要求。然而,现实运行中,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存在着追求数量、抄袭同位法、超越立法权限范围并有侵害法治统一的情形。为此,需要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做出明确解释和限定,加强省级人大的批准程序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备案审查力度,并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同时,设区的市也要在坚持立法节约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文本、实施有效的公众参与立法等方式,真正提高立法质量。
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法治统一
D92(中国法律)
2016-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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