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21.2015.03.006
新型权利主张及其法定化的条件--以我国社会转型为背景
虽然不断出现的新型权利主张是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习惯权利等多种权利形态的复合体,但基于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密切相关性,不能简单依据法律条文就对其进行否定,而应以德沃金的权利理论为指导正视其他权利形态,并以社会转型为背景分析其产生的具体原因。新型权利主张的主体、内容、客体等构成要素之所以发生一系列历史变迁,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的转型使民众向国家发出分配正义的社会诉求。对此,必须立基于社群主义的政治立场,采纳自由主义的法学元素,严守法定权利的本质属性,明确新型权利主张法定化的具体标准:真实性、准确性、重要性。
新型权利主张、法定权利、社会转型、社群主义
DF01(法的理论(法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YJC820079;“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项目
2015-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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