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21.2014.06.015
论“劳教”废止后的制度承接
劳教制度的废止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具有鲜明的法治意义.这不代表其毫无价值可言,应筛选、利用好劳教制度的遗产,尤其是管理经验和场所、人力等资源.劳教制度废止后,毕竟产生了一定的制度空隙,需要相关制度的修正和跟进.诸如强制禁戒、收容教养等专项矫治方法,应利用劳教废止的机会得到进一步完善.像社区矫正这种性质不同的制度,也需要积极发挥作用.通过刑事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良好衔接,构建起统一的违法犯罪矫治体系.在整个过程中,应遵循法治和人权观念,完善程序设计,严格限制行政和司法权力,杜绝“类劳教”现象的出现.
劳动教养、“劳教”废止、人身自由
D926.7(中国法律)
2015-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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