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21.2013.01.022
论先秦法家的道德观
先秦儒法之争,主要体现为二者在治国理念上的差异.法家对“德治”的批判和抵制,是以法治秩序替代传统礼治秩序的一次积极尝试.“汉儒批法”由于将“法”简单地定位于“刑”,从而忽视了法家所固有的道德内涵.事实上,法家并不排斥道德教化在法治中的地位与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法家正是在变革传统政治秩序的努力中,表达出一种以“法”为基本价值准则的独特的道德观.这种道德观念在与传统宗法道德的妥协中,固然强化了传统道德秩序,但也产生了诸多弊端.
先秦法家、德治、法治、尊君、公私
B226(先秦哲学(~前220年))
中国人民大学面上重点项目10XNA010;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NCET-11-0502
2013-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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