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21.2009.06.018
论公民公共事务协商权
公民的公共事务协商权,是被代议民主理论长期忽视而被协商民主理论发现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当代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宪政民主架构的主干部分,因此,公民的公共事务协商权应当成为各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将其纳入宪法权利范畴,构建更加广阔的公民宪法权利体系.正视公民公共事务协商权的研究,对于补正代议制理论的缺憾,解决代议制民主形式不能满足人民主权宪政目标的矛盾,拓宽广大公民民主参与的现实途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协商民主、公共事务协商权、宪法权利、完善
D923.8(中国法律)
2010-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4-87